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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调不调、何时调? 湖南有了评估制度

2021-09-17 10:18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李琪] [通讯员:钱小艳]

三湘都市报9月16日讯(记者 李琪 通讯员 钱小艳)为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21年4月21日,湖南省医保局联合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在《实施意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基础上,湖南率先在全国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制度,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三医联动、同步推进,公益性质、合理制定价格,合理价格比差、促进分级诊疗”。动态调整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规划和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工作,对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体安排,负责实施辖区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工作。动态调整的基本路径为“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

启动条件需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医药费用结构及增长情况、医疗服务成本变化、医疗机构运行状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等多种因素确定,并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年度连续下降;医疗收入年增长率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薪酬或社保政策出现较大幅度调整对医疗成本影响较大。国家医改政策规定的重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属于专项调整的范围,可不受上述条件的约束。

同时,明确有以下五个约束条件之一的地区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上年度医药总费用增幅高于10%;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预期;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预期调控目标;区域内医保基金上年度亏损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区域内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为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具体操作科学合理和平稳有序,2021年9月9日,湖南在《实施意见》明确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国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制度,印发了《通知》。

《通知》明确了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年度报告制度、动态调整监测和评估数据库等三个方面的具体制度内容,对《实施意见》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对开展2020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效果评估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通知》明确,根据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要求,通过监测医疗机构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医疗收入增长、职工薪酬增长情况和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成本变化,确定是否满足价格动态调整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是否需要进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程序;根据定价成本与医疗服务价格对比的差率情况遴选需要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调整幅度,确定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是否调整和如何调整。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解决了“价格调不调、何时调”的窗口难题,建立了“不能不动、不能乱动、按规矩动、用量化的数据指标说话”的工作机制,将为湖南科学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遵循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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